港女箱屍案,我7pupu,當天收到長官通知,做得超開心,如今卻變成「政治」話題⋯
所以
撇開政治
準備打硬仗
因為
政治不如人,法律實力就不要輸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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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23 21:00
香港法政牧師管浩鳴晚間發聲明,陳同佳今明兩天不會來台投案,他要求台灣必須保證公平審訊,不是讓陳同佳案淪為政治籌碼。
看似莫名
但實質卻是我們引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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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天,對,最單純的第一天,凱婷採訪周武榮周大律師,就好奇問了「為什麼法務部盼續押?是基於蒐證嗎?不是蒐過了?」周大律師一句話,點破很多事,那天,我沒有用這段訪問,因為我知道有背後原因。
✌🏻如今我們一起回歸法律✌🏻
19日法務部聲明如影片外,也駁斥香港法庭對於港女命案並無管轄權說法。
陸委會、內政部、到前部長徐國勇(他本人很好很好我很愛他真的!)陸續依照此版本講下去。
喔賣尬
未提其他法律論證下這樣講,可好?
大家有沒有想過
那
香港的現行法呢?
其實,先前有不少台人在香港犯下金流、跨國電信詐欺的,都逃往香港後成了斷點。
今天這個人要回來投案,
但台灣當局卻昨是今非。
台灣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就說了很忠懇的話:
政治不如人,法律實力就不要輸人!
📒要依循法律的論證基礎來探討
香港現行法採屬地原則,但有例外!『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』
『侵害人身罪條例』
『官方機密條例』
『防止賄賂條例』
其中,又以『侵害人身罪條例』的涉外殺人規定,8B條款,港警要搜到足以判定「有殺人或串謀殺人意圖」的實質性關係,才於與成立。
因此當時已經逃回香港的陳同佳,港警只能依「洗黑錢罪」,入獄29個月。
港大法律講師張達明就說港府「非不能也,實不為也。」
香港律師湯家驊 23 號就表示,台灣當局拒絕陳同佳投案,是凸顯其缺乏法律基本知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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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想脫鉤政治考量,避免成選票提款機,就只能把兩件事拆開。
一、通緝犯到台投案後,台灣的司法程序也必須在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,包括主動訊問、搜證、起訴,判刑。
二、解釋論跟立法論下,呼籲港方在應增修條例,保護港人前提下,修正8B條款。
小妹綜集各方教誨,得出的想法,供參🙇🏻♀️🙇🏻♂️🙇🏻♀️🙇🏻♂️還請多指教!